熱門: 肺癌前兆 台灣老街 排毒 熬夜多吃 解夢 主題天涼泡湯趣 用手機上知識+ 知識搜尋 知識+ 首頁> 社會人文> 法律> 智慧財產權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拍賣的定義及其含義 發表者: Yao Leng( 初學者 5 級) 發表時間: 2011-06-15 15:39:55 評論: 0意見:0 [ 檢舉 ] 網友正面評價0% ( 共有 1 人評價 ) 在不動產鑒定拍賣,又稱“競買”,它是指通過中介組織,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出售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買賣方式。 所謂公開競價是指買賣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加,並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其他競買人應價時,可以高於其他人的應價再次出價,直到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再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拍賣成交。 拍賣是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買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發的結果。拍賣品是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拍賣屬於商品流通的範疇。拍賣是一種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社會再生產四要素——生產、分配、交換(流通)和消費的一分子,它是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和組成部分。從法律角度講,拍賣是在主體平等、公正、公開的基礎上訂立競買契約的行為。這種契約以競爭締約的方式進行,體現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出賣物價值的特征。拍賣這種競爭締約的法律行為,雖不等同於其他契約(如合同之類)的法律行為,但其法律效力與其他契約相同。也就是說,拍賣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買賣雙方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如有違約,則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拍賣的法律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高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只要買者合法自願地競買,就有可能買到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一旦其出最高價將拍賣標的拍定成交,就依法獲不動產鑒定得領受拍賣標的的權利,同意有按最高價支付價款的義務。 [ 快速連結 ]意見( 0 ) | 評論(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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